辅助空间设计规定
辅助空间宜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临时办公用房、设备用房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辅助空间应根据展览建筑的规模、展厅的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用房;
用房的布局应满足展览要求,并应便于使用和管理。
行政办公用房宜包括行政管理用的办公室、会议室、文印室、值班室、员工休息室、员工卫生间和员工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处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政办公用房的位置及出人口不应造成内部员工流线与观众流线的交叉;
2 行政办公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内,也可单独设置;
3 行政办公用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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