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办公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0000m2展览面积宜设置不小于50m2的临时办公用房;
2 临时办公用房宜设置在展厅附近,并宜与公共服务空间和仓储空间有便捷的联系;
3 临时办公用房可利用固定的房间,也可是在展览期间在展厅内辟出的专门区域。
设备用房可设置在展览建筑中,也可单独设置。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避免其噪声和振动对公共区和展览区造成干扰。
展场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的系统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公众参观流线应便捷,并应避免迂回、交叉。
展品及工作人员流线应与公众参观流线分开。甲等、乙等展厅应能具备集装箱货车直接进入展厅装卸货物的条件,丙等展厅应有专用运货设施。
展厅设计应便于展品布置,并宜采用无柱大空间。当展厅有柱时,甲等、乙等展厅柱网尺寸不宜小于9m~9m。
展厅净高应满足展览使用要求。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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